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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手機票證搭乘台灣高鐵取具之購票證明核銷經費一案

以手機票證搭乘台灣高鐵取具之購票證明核銷經費,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5月6日主會財字第1041500063B號函辦理。

摘錄說明如下:

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略以,搭乘高鐵者,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,又據高鐵公司告以,以手機票證方式搭乘高鐵者,可於搭乘日出站時臨櫃取得或透由網路下載購票證明。爰透由上開方式取得之購票證明,均可作為支出憑證,又基於網路下載購票證明係由當事人自行列印,故請由報支者本誠信原則就其真實性負責,並於該證明簽名後作為報支憑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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