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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付外籍人士各項費用應有「工作許可證」以免受罰

[財務處]公告

受文者:本校臺北、高雄二校區全體同仁

主 旨:給付外籍人士演講、出席、主持、日支生活、審查、工作費等各項費用時,請注意該人員是否應有「工作許可證」(以下簡稱工作證)方可在台工作,以免受罰。

說 明:
一、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,外國人(非本國籍)需要「工作許可證」方可在台工作,請於銷核時檢附正確並於效期內之工作證、居留證與護照影本、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(視為工作許可證),學生加附當學期已蓋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,當年度在台居留未滿183天者請就源代扣所得稅(當月給付(不同單位需合併計算)達基本工資1.5倍以上,需扣繳所得稅18%,未達基本工資1.5倍則需扣繳6%之所得稅)。 非居住者稅款需於領款1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及繳款,各單位若自行代墊,請務必在發款後儘速於期限內將當事人之資料送至本處,若過期將有罰款及滯納金產生,除需由各單位及計畫主持人自付外,亦會造成學校被國稅局記點,請務必留意。有關外籍人士稅務相關事宜,請於聘任或辦理活動前洽詢本處各審核人員。

二、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9條規定,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(即雙重國籍)且未在國內設籍者,應比照外國人規定必須申請工作許可。

三、外國人若未依規定申請並取得工作證,受僱為他人工作,將被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,15萬元以下之罰金,並可能喪失居留資格,需立即出境(第68條)。另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:雇主聘僱未經合法申請工作許可之外國人,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。

四、免申請工作許可身分:
1. 國內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邀請專家學者來台演講,入境停留30日以下者,免申請工作許可。 (依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」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,受大專以上校院、各級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邀請之知名優秀專業人士,並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工作者,在台停留三十日以下,其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證。所以邀請國外學者、專家時,請先確認當次來台為三十日以下,核銷時請檢附護照、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(視為工作許可證)、專家履歷影本,並注意10日內申報及繳交所得稅。)

2. 已受聘僱於國內各大專院校之外籍教師、研究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。

3. 依「教育部認可大學聘僱外國人進行講座及學術研究注意事項」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六個月內之短期講座、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。 (符合第2、3點核銷時請檢附其原工作許可證影本、護照影本,並於空白處聲明:「本次活動符合『學術研究交流』性質,且本次受邀人員為00000聘任之人員,符合勞職規字第0970502347號函之規範。」,由聘任單位或計畫主持人核章。)

4.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,且獲准居留者。 (居留證上有"依親”字樣者且會標註其依親之人名,核銷時請檢附居留證及護照影本。)

5. 擁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工作許可證者。(核銷時請檢附居留證及工作證影本)

6. 有關不須申請工作證之相關情形,請參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常見問答

財務處 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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